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章 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