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