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