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