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