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