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