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