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2024年) 六、
六、 开展专家论证的,国家药监局自收到专家书面论证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临时进口使用的决定。
同意临时进口使用的,应当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函形式作决定,并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使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医疗机构。
同意临时进口使用的,应当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函形式作决定,并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使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