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九条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