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

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

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