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