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