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