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