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