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