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