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