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