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