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