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复验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复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复验机构提交复验申请表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监督抽验工作方案中规定不得复验的检验项目,复验申请不予受理。复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