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的网络销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查验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网络销售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赋予的唯一身份标识、住所、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网络销售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资质证件复印件、扫描件或者相关电子证书;

网络销售经营者店铺名称和链接;

网络销售经营者被平台实施违法行为制止、服务停止的情况记录(若有)。

网络销售经营者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