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确保其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及其相关软件系统至少具备下列管理功能,并记录相关功能变化情况:
展示平台证照信息;
展示网络销售经营者资质信息、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信息;
对入网的网络销售经营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和警示提醒;
对网络销售经营者展示的经营主体资质信息、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以及医疗器械相关文本、图片、视频等信息进行检查和监控;
对网络交易服务过程和医疗器械交易过程的各项信息记录进行生成、保存和备份;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对严重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
为医疗器械批发业务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对购货者资格进行审核、信息记录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