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情况,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汇总分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