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发生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引发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的;

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可能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的;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未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

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