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接到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