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