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行停业1年以上,重新经营时,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