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