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注销等许可档案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