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