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