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经办人授权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