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