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