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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八条 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九条 军队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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