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者擅自改变医疗器械设计、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使用补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得出的检验结论,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