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