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