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