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