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修改本条例规定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规范,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