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十八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