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第四章 医疗器械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医疗器械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