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十一条 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