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
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