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存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约谈情况应当通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