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跨区域开展检查的,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